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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2003年04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国务院各部门:

近几年来,旧机电产品进口量越来越多,一些产品如旧的液压挖掘机、船用柴油机、医用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医用X光诊断仪等的进口,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现就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除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和进口渠道,一律不准进口旧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批准,各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售、付汇联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凡进口旧的机电产品,海关按产品管理方式,分别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进口许可证》以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并验放。违者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商检机构负责对所有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商品检验(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实施检验)。 对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所规定检验标准的旧机电产品,商检机构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对不符合的,按照商检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禁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报关进口旧机电产品。一经发现,由海关予以没收。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价值的 60 %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

六、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地方或部门批准进口而未到货者,限 1998 年 3 月 31 日前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复核,并换发相应进口证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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