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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赵某生产的棉大衣填充物为再加工纤维案

2012年09月24日 11:04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9/t20120924_233371.htm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3日,甲市纤维检验所执法人员李某、张某,依法对甲县乙村赵某的被服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被服厂的成品库中,发现有17包棉大衣,每包10件,执法人员检查其填充物发现疑似再加工纤维。其标识标注有:产品名称:棉大衣;厂名:***被服厂;厂址:甲县***路。在其生产车间该厂正在生产棉大衣,无成品。

执法人员对现场的170件棉大衣予以封存并抽样,甲市纤检所于当日立案。后经该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填充物使用原料为再加工纤维。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一直生产絮用纤维制品,其原材料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也有相应的台账,同时,对出厂的絮棉制品也有相应的检验报告。赵某承认该批棉大衣是本厂按照客户要求加工生产的,该批产品的原辅料为订货的客户方提供,该厂共生产了170件,单价为40元/件,全部货值6800元。至今尚无售出,无违法所得。

甲纤检所认为,该批棉大衣填充物为再加工纤维,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絮用制品原料,且对人体会造成危害,不可以流入市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赵某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棉大衣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棉大衣170件;3、处以货值等值罚款6800元。

二、案件分析

1、本案中所述的“再加工纤维”不一定就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限用原料,只有符合(二)、(三)和(五)规定情形才是限用原料,因此,执法人员应当进一步明确本案“再加工纤维”的类型,仅根据该批棉大衣填充物为再加工纤维的检验报告,就对赵某进行处罚是不严谨的。

2、本案中,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填充物使用原料为再加工纤维,但没有明确产品不合格项目。甲纤检所根据检验报告,将赵某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依据不足,定性不准确,赵某使用再加工纤维生产棉大衣,其行为性质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本案是一起共同违法案件,甲市纤维检验所没有对提供原料的客户进行调查处理,并追查原料来源,了解这批棉大衣的用途,案件办理存在问题。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订货方提供的原料追其源头,彻查到底。确保“黑心棉”不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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