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A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室内LED显示屏产品案
一、案情介绍
二〇〇九年九月,甲区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公司出厂、销售的室内LED显示屏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A公司除在2009年2月获得全彩色室内LED显示屏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以外,其余生产的单基色、双基色室内LED显示屏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甲区质监局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审计,A公司自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共出厂、销售了44个项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室内LED显示屏(含二〇〇九年二月后 1个单基色、5个双基色项目),货值金额共计1000万元,违法所得43000元。自2003年开始,A公司一直从事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室内LED显示屏的生产、出厂活动。
该案经甲区质监局案审会审理,认为A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室内 LED显示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条例》)第28条的规定,依据《认证条例》第6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为:1、责令改正;2、处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罚没款共计143000元。
二、分析
(一)案件查处期限争议的解决
执法人员在查阅了LED显示屏强制性认证相关资料后,主要查明了以下信息 :一是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二〇〇一年第33号公告将信息技术设备中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起对无证出厂、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但在目录中并未明确室内LED显示屏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二是国家认监委发布二〇〇三年第38号公告决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推迟至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三是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认监委在给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LED电子显示屏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批复》(国认证函[2006]29号,以下简称“《批复》”)的回函中明确答复室内LED显示屏属于信息技术设备中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是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
根据以上查明的信息显示,LED显示屏应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目录应没有争议,但具体何时开始实施,查处的期限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查处期限应该从《批复》的日期开始。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室内LED显示屏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国家认监委在《批复》中才给予明确,而且通过网络查询了全国室内LED显示屏获证情况,发现除了有一张证书发证日期是二〇〇四年并且已撤销外,其他证书都是在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后颁发的,所以从实际情况和企业角度考虑,应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始查处。第二种观点认为查处期限应该从国家认证委二〇〇三年第38号公告开始。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认监委的《批复》是对室内LED显示屏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一种明确表示和确认,并不是将室内LED显示屏作为一种新产品新增列入目录,查处的期限应与其他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查处时间一致,国家认监委的《批复》内容不能作为划定查处期限的法律依据。区局案审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就是对国家认监委《批复》的正确理解。
(二)违法所得认定争议的解决
《认证条例》对违法所得没有具体的定义,参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但对利润理解上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逐一进行核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计算应是全部销售收入减去应当扣除各种成本费用部分。理由是将利润的概念与财务上的定义相一致,即应该考虑扣除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比如管理成本、运输成本等费用)后的净利润。甲区质监局认为,案件办理应充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企业情况和行业状况,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时应做到合法、合理,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为销售收入减去应当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部分较为合理,故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证据核查问题的解决
本案的调查取证中,由于案件跨度时间长,涉案物品项目多,零部件品种繁多,在加上对生产企业管理、运输、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核算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就如何核查该案的证据材料,并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准确认定就成为该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执法人员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角度出发,逐项对每项收入、每个成本的凭证进行核查,对调查不清和确实存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不予以认定。并通过借助外力,聘请专业权威会计事务所对涉案产品进行审计,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审计结果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之一,以确保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的准确性。
三、启示
(一)完善查处信息,明确执法领域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在遇到某某产品是否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目录存在异议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认监委批函答复的形式来解决此类问题。各级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既有依据实施日期也有依据批复日期的,造成相同产品查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也很普遍。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为满足市场需要势必会有更多新产品面世,这样的问题只有越来越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建议强制性认证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在制定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同时,对目录内容进一步细化,尤其应注明产品相关性能,以减少强制性产品查处领域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产品,应通过公告形式及时更新产品目录,并明确查处的起始时间,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得出的一个启示。
(二)熟悉相关业务,提高办案质量
该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学习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请教等多条渠道,学习了室内LED显示屏的产品原理、市场销售、生产流程等情况,走访了类似企业了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利润计算等情况,通过电话咨询了税务部门了解此类企业的税收核算等情况,多渠道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和难点,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全方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也是面对行政违法案件趋于复杂化、科技化、隐蔽化的重要途径。另外,通过邀请行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对涉案产品成本进行定价,向税务等部门了解和学习关于运输、管理等费用摊派方法也是办理此类案件可以考虑采取的方法。
一、案情介绍
二〇〇九年九月,甲区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公司出厂、销售的室内LED显示屏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A公司除在2009年2月获得全彩色室内LED显示屏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以外,其余生产的单基色、双基色室内LED显示屏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甲区质监局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审计,A公司自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共出厂、销售了44个项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室内LED显示屏(含二〇〇九年二月后 1个单基色、5个双基色项目),货值金额共计1000万元,违法所得43000元。自2003年开始,A公司一直从事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室内LED显示屏的生产、出厂活动。
该案经甲区质监局案审会审理,认为A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室内 LED显示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条例》)第28条的规定,依据《认证条例》第67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为:1、责令改正;2、处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罚没款共计143000元。
二、分析
(一)案件查处期限争议的解决
执法人员在查阅了LED显示屏强制性认证相关资料后,主要查明了以下信息 :一是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二〇〇一年第33号公告将信息技术设备中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起对无证出厂、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但在目录中并未明确室内LED显示屏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二是国家认监委发布二〇〇三年第38号公告决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推迟至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三是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认监委在给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LED电子显示屏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批复》(国认证函[2006]29号,以下简称“《批复》”)的回函中明确答复室内LED显示屏属于信息技术设备中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是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
根据以上查明的信息显示,LED显示屏应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目录应没有争议,但具体何时开始实施,查处的期限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查处期限应该从《批复》的日期开始。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室内LED显示屏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国家认监委在《批复》中才给予明确,而且通过网络查询了全国室内LED显示屏获证情况,发现除了有一张证书发证日期是二〇〇四年并且已撤销外,其他证书都是在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后颁发的,所以从实际情况和企业角度考虑,应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始查处。第二种观点认为查处期限应该从国家认证委二〇〇三年第38号公告开始。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认监委的《批复》是对室内LED显示屏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一种明确表示和确认,并不是将室内LED显示屏作为一种新产品新增列入目录,查处的期限应与其他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查处时间一致,国家认监委的《批复》内容不能作为划定查处期限的法律依据。区局案审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就是对国家认监委《批复》的正确理解。
(二)违法所得认定争议的解决
《认证条例》对违法所得没有具体的定义,参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但对利润理解上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逐一进行核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计算应是全部销售收入减去应当扣除各种成本费用部分。理由是将利润的概念与财务上的定义相一致,即应该考虑扣除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比如管理成本、运输成本等费用)后的净利润。甲区质监局认为,案件办理应充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企业情况和行业状况,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时应做到合法、合理,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为销售收入减去应当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部分较为合理,故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证据核查问题的解决
本案的调查取证中,由于案件跨度时间长,涉案物品项目多,零部件品种繁多,在加上对生产企业管理、运输、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核算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就如何核查该案的证据材料,并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准确认定就成为该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执法人员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角度出发,逐项对每项收入、每个成本的凭证进行核查,对调查不清和确实存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不予以认定。并通过借助外力,聘请专业权威会计事务所对涉案产品进行审计,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审计结果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之一,以确保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的准确性。
三、启示
(一)完善查处信息,明确执法领域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在遇到某某产品是否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目录存在异议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认监委批函答复的形式来解决此类问题。各级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既有依据实施日期也有依据批复日期的,造成相同产品查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也很普遍。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为满足市场需要势必会有更多新产品面世,这样的问题只有越来越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建议强制性认证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在制定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同时,对目录内容进一步细化,尤其应注明产品相关性能,以减少强制性产品查处领域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产品,应通过公告形式及时更新产品目录,并明确查处的起始时间,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得出的一个启示。
(二)熟悉相关业务,提高办案质量
该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学习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请教等多条渠道,学习了室内LED显示屏的产品原理、市场销售、生产流程等情况,走访了类似企业了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利润计算等情况,通过电话咨询了税务部门了解此类企业的税收核算等情况,多渠道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和难点,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全方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也是面对行政违法案件趋于复杂化、科技化、隐蔽化的重要途径。另外,通过邀请行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对涉案产品成本进行定价,向税务等部门了解和学习关于运输、管理等费用摊派方法也是办理此类案件可以考虑采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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