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未进行认证证书变更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0日,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甲市质监局)接消费者举报,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配电柜超出了认证范围。甲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到该批配电柜的安装地点B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B厂共安装了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厂、销售的两种型号配电柜计30面,两种型号配电柜在铭牌上均有3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认监委网站上的认证信息,了解到该两种型号都有有效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产品及主要元器件的铭牌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复制了配电柜的电路图、产品销售合同。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低压配电柜的认证实施细则(编号:CNCA对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附件1和附件4的规定,附件1申证单元划分原则: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主母线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额定电流的产品为一申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不同的申证单元);附件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变更要求:2.变更要求 2.1总则所有变更都不应低于经过型式试验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不低于经过型式试验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在CCC认证范围的产品应有 CCC证书。2.2 主进线开关、母排、绝缘支撑件的变更主进线开关、母排、绝缘支撑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对比产品、产品关键元器件铭牌信息和3C认证证书上记载的参数信息,执法人员发现: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台NGJ型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关键元器件的变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导致实际出厂产品的参数(补偿容量45KVar)超出了所获证书(补偿容量370 KVar~60 KVar)的覆盖范围。
二、分析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就如何处理该案件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进行了变更,超出了该产品的证书范围,应认定为无证产品,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进行了变更,超出了该产品的证书范围,应认定为无证产品,同时该公司在无证产品的铭牌上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两台NGJ型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关键元器件的变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导致实际出厂产品的参数(补偿容量45KVar)超出了所获证书(补偿容量370 KVar~60KVar)的覆盖范围,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进行处罚。
最后,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按第三种意见实施处罚。行政相对人接受了处罚。
三、启示:
本案有两个问题供大家思索: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设置了对未变更和未拓展行为的处罚,一种新规格的产品是未经变更或拓展认证证书的产品还是未经认证的产品,应该如何认定,新产品能否被原认证证书变更拓展后覆盖,这是技术判断。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通过变更认证证书可以覆盖出厂产品,则证据更为完整。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处罚,以当事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为前提,这两条针对认证委托人,是只能处罚认证委托人,还是可以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变更、拓展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都进行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0日,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甲市质监局)接消费者举报,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配电柜超出了认证范围。甲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到该批配电柜的安装地点B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B厂共安装了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厂、销售的两种型号配电柜计30面,两种型号配电柜在铭牌上均有3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认监委网站上的认证信息,了解到该两种型号都有有效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产品及主要元器件的铭牌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复制了配电柜的电路图、产品销售合同。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低压配电柜的认证实施细则(编号:CNCA对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附件1和附件4的规定,附件1申证单元划分原则: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主母线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额定电流的产品为一申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不同的申证单元);附件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变更要求:2.变更要求 2.1总则所有变更都不应低于经过型式试验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不低于经过型式试验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在CCC认证范围的产品应有 CCC证书。2.2 主进线开关、母排、绝缘支撑件的变更主进线开关、母排、绝缘支撑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对比产品、产品关键元器件铭牌信息和3C认证证书上记载的参数信息,执法人员发现: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台NGJ型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关键元器件的变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导致实际出厂产品的参数(补偿容量45KVar)超出了所获证书(补偿容量370 KVar~60 KVar)的覆盖范围。
二、分析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就如何处理该案件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进行了变更,超出了该产品的证书范围,应认定为无证产品,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进行了变更,超出了该产品的证书范围,应认定为无证产品,同时该公司在无证产品的铭牌上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两台NGJ型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关键元器件的变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导致实际出厂产品的参数(补偿容量45KVar)超出了所获证书(补偿容量370 KVar~60KVar)的覆盖范围,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进行处罚。
最后,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按第三种意见实施处罚。行政相对人接受了处罚。
三、启示:
本案有两个问题供大家思索: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设置了对未变更和未拓展行为的处罚,一种新规格的产品是未经变更或拓展认证证书的产品还是未经认证的产品,应该如何认定,新产品能否被原认证证书变更拓展后覆盖,这是技术判断。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通过变更认证证书可以覆盖出厂产品,则证据更为完整。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处罚,以当事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为前提,这两条针对认证委托人,是只能处罚认证委托人,还是可以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变更、拓展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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