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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出口货物涉嫌欺诈案

2012年07月05日 16:07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83.htm

案情介绍:2011年7月,某地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地公司)向某市局局长信箱留言,称该公司与A地Y公司产生了一段不愉快的合作经历,某地公司向Y公司购买了50吨的番茄酱,签订了外贸合同,对浓度、番茄红素、粘稠度等项目进行了约定,货物分两次从某市口岸出口,先期出口的30吨没有问题,第二批的20吨粘稠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到货检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差距较大,发货方A地Y公司对该事项也予以认可,某地公司有A地区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的产地检验合格证明,但是既然收到这样的与合同相距较大的货物,发货人可能在出境时更换了货物。某市局收到留言后,对该两批货物进行了核查,经查第一批30吨没有问题,第二批20吨货物,在产地检验合格后,并没有出口检验合格的货物,而是更换了货物及唛头,使口岸查验无从发现而出口。发货人A地Y公司百般抵赖,拒不配合,但最终在证据面前默认了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某市局给予该公司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该起案件中某市局负责口岸查验,A地Y公司调换了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欺骗了口岸换证执法人员,因此,某市局对该起案件具有管辖权。检验检疫执法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实施,对货物品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等项目负责,为了确保出口货物是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对擅自调换样品或者进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行政处罚。该批货物已经到了某地,因此违法行为本身无法纠正,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另外,A地Y公司由于担心失去国外客户,经协商某地公司,发货人再发一批货物,以弥补过错。

案例警示:一批货物从发货人到收货人,中间经过多道程序,其中货物装箱在交易双方存在时空距离和信赖缺乏的条件下很关键,但是监装工作不是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调换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在口岸换证环节是可能的,法定检验的货物是这样,非法定检验货物的可能性就更大。A地Y公司由于“偷梁换柱”,涉嫌欺诈被处罚,同时又对国外客户予以补偿,A地Y公司的这票外贸订单肯定赔大发了,得失之间,外贸企业真需要掂量掂量。出口货物代表了出口企业,也代表了中国制造,出口问题产品,坏了一家出口企业的口碑,更毁了一个产品或者行业的国际市场,因此,出口产品绝不仅仅是出口企业的事情。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法律规定是底线,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东西,古今中外,都是如此。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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