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进境矿产品夹带禁止进境物案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某市R公司委托某代理报检公司向某市局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铜矿,共50吨,货值29796美元,分两个集装箱装载。货物通关后,2010年12月23日,某市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发现在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中,除了矿产品外,还夹带有碎电路板等物品。按照国家规定,费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不属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范围内,而属于禁止进境物。经鉴定,碎电路板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应当实施退运处理。同时,由于收货人在申报时未申报碎电路板事项,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义务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市局对某市R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两万元人民币。
案件分析:废五金、废电缆等属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是可以进口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检疫、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进口加以利用。该批货物申报名称为铜矿,但是夹带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而且超过了《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2-2005)的规定,因此,该批货物应当实施退运处理,同时该行为破坏了检验检疫申报环节的正常秩序,某市局经过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掌握确凿证据后,对某市R公司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制造业需要大量的原料,仅仅靠提取原料,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大量的再生原料循环利用,正好弥补这个缺口,而且再生原料具有环境友好性,比如废铁废钢的回收利用要比开矿冶炼对环境破坏要轻得多,国外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证明了再生原料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城市矿山”是永不枯竭的原料来源,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再生原料的重要途径。但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进口禁止进境物,对可以进口的限制进境物,要先办许可再进口。该案件给普通货物的收货人以及进口废料的收货人发出了警示,进口货物不得夹带禁止进境物,同时要对进口货物如实申报。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某市R公司委托某代理报检公司向某市局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铜矿,共50吨,货值29796美元,分两个集装箱装载。货物通关后,2010年12月23日,某市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发现在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中,除了矿产品外,还夹带有碎电路板等物品。按照国家规定,费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不属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范围内,而属于禁止进境物。经鉴定,碎电路板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应当实施退运处理。同时,由于收货人在申报时未申报碎电路板事项,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义务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市局对某市R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两万元人民币。
案件分析:废五金、废电缆等属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是可以进口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检疫、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进口加以利用。该批货物申报名称为铜矿,但是夹带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而且超过了《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2-2005)的规定,因此,该批货物应当实施退运处理,同时该行为破坏了检验检疫申报环节的正常秩序,某市局经过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掌握确凿证据后,对某市R公司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制造业需要大量的原料,仅仅靠提取原料,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大量的再生原料循环利用,正好弥补这个缺口,而且再生原料具有环境友好性,比如废铁废钢的回收利用要比开矿冶炼对环境破坏要轻得多,国外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证明了再生原料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城市矿山”是永不枯竭的原料来源,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再生原料的重要途径。但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进口禁止进境物,对可以进口的限制进境物,要先办许可再进口。该案件给普通货物的收货人以及进口废料的收货人发出了警示,进口货物不得夹带禁止进境物,同时要对进口货物如实申报。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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