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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不依法申报案

2012年07月05日 16:06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80.htm

案情介绍:2011年3月,某市S公司委托某市某物流公司向某市局报检一批进口非法检货物,货物报检时申报为无木质包装。按照规定比例抽查时,该票报检货物被抽中应当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经执法人员现场开箱检疫,该批货物中实际使用了60件天然木托,收货人未按照规定申报木质包装,扰乱了检验检疫申报的监督管理秩序。现场检疫发现了大量的木质包装,申报时申报无木,两相对比,违法事实明确,应当处罚,某市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责任人做出了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案件分析:关于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法律规定,在前面的案例中已经提到,对木质包装的检疫性质不再赘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并设定了对不报检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进出口货物中使用木质包装的情况千差万别,可能是发货人作为装载工具来用,也可能是装箱单位加固之用。某些情况下国内收货人对木质包装的使用情况是不掌握的,但是从诸多单据中木质包装的使用情况是有所体现的,比如提单、装箱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货人应当如实提供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就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可以看出,进境货物木包装的使用,申报义务主体有两个,收货人和代理报检企业,收货人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代理报检企业有合理审查的义务,如果代理报检企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申报不实,则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则由收货人承担责任。

有些外贸企业,为了避免因为申报不实而受到行政处罚,无论有木还是无木,一律申报为有木,这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做法,申报有木意味着提高了查验比例,增加了收货人的成本,同时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增大,行政成本上升。虽然这类违法行为尚未有行政处罚的依据,但的确是不诚信的行为,企业的诚信度会受到影响。

案例警示: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国外的装箱单位为了固定货物,在约定的包装种类之外增加档木、木楔子等木质材料固定货物,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不容易知道货物木包装的使用情况,如果申报无木,现场查验发现有木,则违法行为成立应当受到处罚,这时收货人觉得很冤,但是作为执法机关,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执法,从情节上可能会有裁量空间,但是行为性质不会改变,对违法行为,还是要依法处理。

这就要求国内收货人,无论是否掌握进口货物的木包装使用情况,应当重视起来,与国外发货人充分沟通,以切实掌握木包装的使用情况。另一个,收货人要明白,搞清楚木包装的使用情况,不仅仅是避免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防止国外疫病疫情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播扩散,这是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也是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落脚点。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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