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流向某市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案
案情介绍:2010年9月,某市N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环氧树脂漆经由甲口岸入境,申报时以某市市区为目的地,应由某市局实施品质检验,但直到2010年12月底,某市N公司也未向某市局申请检验。经电话联系,被告知某市N公司已于2010年10月联系了一家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抵至某市工厂,并在半个月内全部投入了生产,货物已经使用。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起典型的进口货物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案件,某市局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对某市N公司依法根据进口货物价值的5%-20%予以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在陈述申辩阶段,某市N公司辩称其在未落实检验的情况下将进口货物投入生产,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自身疏于学习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政策不掌握;二是甲市的货代单位未告知其相关检验要求,导致未按时完成检验。某市局未采纳某市N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分析:该起违法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外贸收货人。主观方面为过失,系因收货人与其所委托的货代单位沟通不畅,疏忽大意导致进口法检商品在未实施检验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商品检验以目的地检验为原则,以卸货口岸及其他指定地点检验为例外,本案中某市N公司作为落实法定检验义务的主体,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某市局申请检验。
某市N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法检进口商品,虽然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但该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因此该行为应界定为违法行为,并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外埠流向货物多为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其中又以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工业原料或其制成品居多,申报的目的地大多集中于内地。此类货物货值较高,检验项目也体现出较强的安全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特别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口岸报关、报检、物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集中于口岸,在本案中口岸在甲,目的地在某市,地理距离较远导致两者沟通联络不畅通,进口货物未经检验就投入销售使用的情况屡有发生,形成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领域。
根据目前的检验检疫模式,检疫项目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而检验项目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收货单位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往往误认为货物已经在进口口岸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因过失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居多。收货人应当加强对宏观检验检疫模式的学习,具体到进口货物才能落实好到货后的报检检验工作。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2010年9月,某市N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环氧树脂漆经由甲口岸入境,申报时以某市市区为目的地,应由某市局实施品质检验,但直到2010年12月底,某市N公司也未向某市局申请检验。经电话联系,被告知某市N公司已于2010年10月联系了一家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抵至某市工厂,并在半个月内全部投入了生产,货物已经使用。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起典型的进口货物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案件,某市局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对某市N公司依法根据进口货物价值的5%-20%予以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在陈述申辩阶段,某市N公司辩称其在未落实检验的情况下将进口货物投入生产,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自身疏于学习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政策不掌握;二是甲市的货代单位未告知其相关检验要求,导致未按时完成检验。某市局未采纳某市N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分析:该起违法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外贸收货人。主观方面为过失,系因收货人与其所委托的货代单位沟通不畅,疏忽大意导致进口法检商品在未实施检验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商品检验以目的地检验为原则,以卸货口岸及其他指定地点检验为例外,本案中某市N公司作为落实法定检验义务的主体,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某市局申请检验。
某市N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法检进口商品,虽然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但该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因此该行为应界定为违法行为,并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外埠流向货物多为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其中又以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工业原料或其制成品居多,申报的目的地大多集中于内地。此类货物货值较高,检验项目也体现出较强的安全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特别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口岸报关、报检、物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集中于口岸,在本案中口岸在甲,目的地在某市,地理距离较远导致两者沟通联络不畅通,进口货物未经检验就投入销售使用的情况屡有发生,形成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领域。
根据目前的检验检疫模式,检疫项目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而检验项目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收货单位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往往误认为货物已经在进口口岸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因过失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居多。收货人应当加强对宏观检验检疫模式的学习,具体到进口货物才能落实好到货后的报检检验工作。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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