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申报不实牵出的涉嫌非法进口废物原料案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11日,A铝业有限公司向K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一批铝制品(既有法检,也有非法检,法检为两个20尺集装箱,货物名称为半成品铝锅,非法检为一个40尺集装箱,货物名称为铝锭)。因该批货物申报时做了无木申报,被抽中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查验。查验人员在对非法检的集装箱实施木质包装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装载废瓶盖、废电缆、易拉罐、废铝板等,夹带少量不明粉末、调料状物,且带有木质包装,申报不实是小事,还涉嫌非法进口废物原料。执法人员对集装箱施封后报告所在部门领导,查证确认后将案件线索报送法制部门,其后申请立案,开始调查取证。
当事情进入处罚程序,经过了调查到了处罚审理阶段时,当事人提出要求尽快作出处罚决定,以便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并称有关执法人员告知A铝业公司,先处罚、再退运,因处罚决定没有做出,货物无法办理退运。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程序很繁琐,时限有点长,如果先处罚、再退运,在处罚程序结束时,会增加不必要的港口储存费用,使被处罚人的利益受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了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施封后货物一直在港内堆放,已产生了数万元的相关费用。
案例启示:小概率,是指该批货物的查验是木质包装抽查检疫时抽中的,抽验比例是3%。大事件是指废物原料是国家严格限制进口的特殊货物,为了防止洋垃圾倾倒到国内,保护国内环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该批以伪报方式进口的废物原料,是检验检疫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的结果。
但是从后续处理程序中,由于错误的认识导致了货物处理不当,货物处理问题被忽略、搁置。此批货物在报检后很长一段时间,K局才做出检验检疫退运处理决定,使当事人产生了数万元的费用。在案件转到审理部门后,当事人多次来K局交涉,意见很大。应当明确的是,行政处罚不是货物处理的前置条件,可以并行不悖。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11日,A铝业有限公司向K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一批铝制品(既有法检,也有非法检,法检为两个20尺集装箱,货物名称为半成品铝锅,非法检为一个40尺集装箱,货物名称为铝锭)。因该批货物申报时做了无木申报,被抽中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查验。查验人员在对非法检的集装箱实施木质包装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装载废瓶盖、废电缆、易拉罐、废铝板等,夹带少量不明粉末、调料状物,且带有木质包装,申报不实是小事,还涉嫌非法进口废物原料。执法人员对集装箱施封后报告所在部门领导,查证确认后将案件线索报送法制部门,其后申请立案,开始调查取证。
当事情进入处罚程序,经过了调查到了处罚审理阶段时,当事人提出要求尽快作出处罚决定,以便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并称有关执法人员告知A铝业公司,先处罚、再退运,因处罚决定没有做出,货物无法办理退运。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程序很繁琐,时限有点长,如果先处罚、再退运,在处罚程序结束时,会增加不必要的港口储存费用,使被处罚人的利益受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了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施封后货物一直在港内堆放,已产生了数万元的相关费用。
案例启示:小概率,是指该批货物的查验是木质包装抽查检疫时抽中的,抽验比例是3%。大事件是指废物原料是国家严格限制进口的特殊货物,为了防止洋垃圾倾倒到国内,保护国内环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该批以伪报方式进口的废物原料,是检验检疫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的结果。
但是从后续处理程序中,由于错误的认识导致了货物处理不当,货物处理问题被忽略、搁置。此批货物在报检后很长一段时间,K局才做出检验检疫退运处理决定,使当事人产生了数万元的费用。在案件转到审理部门后,当事人多次来K局交涉,意见很大。应当明确的是,行政处罚不是货物处理的前置条件,可以并行不悖。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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