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多个申请人用同一随车检验单申领汽车牌照案
案情介绍:《XX条例》及《XX管理办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实施检验检疫,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如今竟然有多个申请人拿着同一编号的随车检验单到同一地方的车管部门就各自的汽车申领牌照,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3月23日,某市A局到S局调查随车检验单的出证情况。因为前不久,该A局办理车辆入户业务时发现有相同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两辆越野车,提供了两份相同编号的随车检验单、进口货物证明及发票。两份编号相同的随车检验单,两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相同的越野车,这事越听越不明白。
经S局核查,原来编号相同的两份随车检验单都是该局出具,其中一份已经被声明作废,另一份是废证的补证。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11月22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申报进口一辆越野车,经检验合格,于12月11日出具随车检验单。
2007年2月2日,甲公司称先前出具的随车检验单丢失,申请办理遗失声明并作废。接着,2月5日,乙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补证。S局为其办理。
2008年6月24日,甲公司称补证再次丢失,申请办理遗失声明并作废。接着,6月27日,京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再次补证,S局再次为其办理。
据某市A局提供的调查情况,B地区的吴某,2006年底从S市保税区购买了进口汽车,卖方交付的是一辆灰色车辆,但说手续丢了需要补办,等了很长时间才拿到补办的手续。
这样以来,一辆进口汽车就有了三套随车手续。第一套是原件,另一套是第一次补发件,第三套是第二次补发件。
2008年1月左右,吴某用S局第二次补发的随车检验单(有效件)在B上牌照,某市的王某和陈某分别拿了剩下的两套手续。
2008年5月,王某用S局第一次出具的随车检验单申请上牌照,由于核查出现问题,当地交管部门未上牌照。
2008年6月份,陈某用第一次补发的随车检验单申请上牌照,由于核查出现问题,当地交管部门未上牌照。
如此以来,针对同一辆车签发的三份随车检验单的去处也有了明确的掌握,即:
原单,被作废,由王某在某市申请牌照;
第一次补证,被作废,由陈某在某市申请牌照;
第二次补证,有效,由吴某在B上牌照。
看来,考虑到随车检验单可能的丢弃、灭失等意外情况而为收货人提供方便的随车检验单补证程序,被不法分子用来当作获取多份随车检验单以不法利用、谋取利益的手段。
法律分析和案例启示:经核查,甲公司(委托)的两次遗失声明作废申请,签字及单位印章不一致,经随机抽取该公司其他业务档案的报检委托书印章比对,也不一致。两次补证,声明丢失申请作废的同是甲公司,但是申请补证的,是另外两家公司,申请补证及领取证书,主体应该唯一,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有授权委托。
事项处理后,法制处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给了主管部门,目前,该项工作更新并严密了操作程序。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XX条例》及《XX管理办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实施检验检疫,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如今竟然有多个申请人拿着同一编号的随车检验单到同一地方的车管部门就各自的汽车申领牌照,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3月23日,某市A局到S局调查随车检验单的出证情况。因为前不久,该A局办理车辆入户业务时发现有相同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两辆越野车,提供了两份相同编号的随车检验单、进口货物证明及发票。两份编号相同的随车检验单,两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相同的越野车,这事越听越不明白。
经S局核查,原来编号相同的两份随车检验单都是该局出具,其中一份已经被声明作废,另一份是废证的补证。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11月22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申报进口一辆越野车,经检验合格,于12月11日出具随车检验单。
2007年2月2日,甲公司称先前出具的随车检验单丢失,申请办理遗失声明并作废。接着,2月5日,乙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补证。S局为其办理。
2008年6月24日,甲公司称补证再次丢失,申请办理遗失声明并作废。接着,6月27日,京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再次补证,S局再次为其办理。
据某市A局提供的调查情况,B地区的吴某,2006年底从S市保税区购买了进口汽车,卖方交付的是一辆灰色车辆,但说手续丢了需要补办,等了很长时间才拿到补办的手续。
这样以来,一辆进口汽车就有了三套随车手续。第一套是原件,另一套是第一次补发件,第三套是第二次补发件。
2008年1月左右,吴某用S局第二次补发的随车检验单(有效件)在B上牌照,某市的王某和陈某分别拿了剩下的两套手续。
2008年5月,王某用S局第一次出具的随车检验单申请上牌照,由于核查出现问题,当地交管部门未上牌照。
2008年6月份,陈某用第一次补发的随车检验单申请上牌照,由于核查出现问题,当地交管部门未上牌照。
如此以来,针对同一辆车签发的三份随车检验单的去处也有了明确的掌握,即:
原单,被作废,由王某在某市申请牌照;
第一次补证,被作废,由陈某在某市申请牌照;
第二次补证,有效,由吴某在B上牌照。
看来,考虑到随车检验单可能的丢弃、灭失等意外情况而为收货人提供方便的随车检验单补证程序,被不法分子用来当作获取多份随车检验单以不法利用、谋取利益的手段。
法律分析和案例启示:经核查,甲公司(委托)的两次遗失声明作废申请,签字及单位印章不一致,经随机抽取该公司其他业务档案的报检委托书印章比对,也不一致。两次补证,声明丢失申请作废的同是甲公司,但是申请补证的,是另外两家公司,申请补证及领取证书,主体应该唯一,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有授权委托。
事项处理后,法制处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给了主管部门,目前,该项工作更新并严密了操作程序。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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