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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集装箱一提单两报检回执案

2012年07月03日 13:53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3_224306.htm

案情介绍:2010年12月,甲公司从H口岸进口了一批厨具系列产品,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是R,同时申报使用了天然木托,由于品名多达25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关于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联合公告,“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所以收货人甲公司委托同一家报检公司分***31656和****31658两个报检号向H局申报进口,所对应的货物装载于同一个40尺集装箱内,同一个提单,两份报检回执显示两个报检号项下的货物分别进入A、B两个查验场。

货物报检后,报检号为***31656的货物进入A查验场实施查验,执法人员按照报检资料核查是否货证相符、单单相符,对货物抽样、送样、检测、出具报告、合格放行等程序,一切规范,从略不表。因与所委托的报检公司工作没有衔接好,报检号为***31658的报检资料没有及时送到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手中,货物也没有调入B查验场实施查验,H局在定期清查尚未归档的业务档案时,发现该报检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在报检后较长时间未落实查验,立案调查,询问得知“该批报检货物已经在A场实施了查验”,货物早已开箱运送现存放于收货人仓库。那么报检号为***31658的进口货物到底查验了没有?收货人行为构成了违法了吗?

法律分析:从单证上讲,执法人员未收到检验检疫资料,自然未对货物实施查验。而从货物讲,两个报检号项下的货物是按照相关规定,人为地分成两个报检批次,其实属于同一批货物:货物名称、货物原产地、提单号、集装箱、收货人、流向地均相同,一个报检号的货物检验合格,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另一个报检号货物也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执法针对的是货物品质是否合格以及安全、卫生、环保,货物检验合格,说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如果报检号为***31658的进口货物也进入了B查验场,势必造成了两次查验、两次取样,还可能出现两个检验结果,也就构成了两个执法行为,针对同一个集装箱、同一批货物,较难解释。

最终,进入立案程序的该起案件不予处罚。

案例启示:检验检疫查验时,集装箱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要素,报检企业以及报检员有义务知悉、查验人员也应当主动询问报检货物与集装箱的对应关系。必要性至少体现在两类货物上:一是本案例中品类较多超过20种以上,多单申报的,货物可能就在一个集装箱内;二是拼箱货物,货物多样,收货人和报检企业也可能是多家,而集装箱可能是一个,如果多个报检号的货物都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则可能分单到不同的查验场实施查验,使集装箱在不同的查验场之间调来调去,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也可能在同一家查验场,但是联系查验的时间不统一,造成集装箱多次进出同一家查验场。

建立纠正机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货物的情况最清楚,如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则及时向分单部门反映情况,申请改单,以体现经济便利。方式可以是在报检回执上注明,也可以是在检务审单时告知。

查验人员提高责任心,主动询问是否存在一箱多批(报检批)情况,如有,则告知其一并开箱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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