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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检验检疫证书涉嫌伪造被欧盟海关查扣案

2012年07月03日 13:52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3_224305.htm

案情介绍:2011年8月4日,N局接到上级文件,通报N地甲外贸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一批蜂蜜产品,因检验检疫证书涉嫌伪造被欧盟海关查扣。文小事大,N局立即核查,发现通报文件中的报检号对应的档案中并没有相关证书,经核实N局确未出具证书,通报之事属实,N局立即对甲外贸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甲外贸公司出口欧盟的中国蜂蜜,系采购自N地的企业,该食品生产企业具有对欧盟出口蜂蜜的备案资格,该批蜂蜜的来源没有问题。商检法规定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当实施适载检验,甲外贸公司向船公司预订了已经实施了适载检验的集装箱,并拿到了适载检验合格的检验凭条。甲外贸公司委托报检后,N局检验人员到生产企业取样并送样检测,品质符合要求,出具通关单。由于该批货物到达欧盟清关时应当随附健康证书、品质证书和检验证书,所以,甲外贸公司在提单号和船名航次确定下来后,到N局要求出具以上证书,N局执法人员发现提单上载明的实际使用的集装箱的箱号和检验凭条上记载的箱号不符,据此不予出具证书,并解释二者箱号一致,则可以出具证书。但此时货物已经装船出运,无法换箱。为减少损失,能够在欧盟顺利通关,甲外贸公司无奈之下,通过“快速办理证书”的广告买到了伪造的证书。关键证据在手、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N局予以了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实际用的集装箱与检验凭条上的集装箱号不一致,是不是必然意味着不能出具证书呢?证书反映的是货物品质,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是合格的,那么作为技术执法机构,不出具证书是不合理的。以装载工具的不当使用为由不予出具证书,执法的谨慎态度(产品和装载工具是一体的,适载检验情况影响着货物的品质)能够理解,但不是合理的执法思路:发现不当使用后,应当核查实际使用的集装箱是否经过适载检验,如果经过了适载检验,则应当按照实际用箱的情况出具证书;如果没有经过适载检验(合格),N局应当责令其更换集装箱,及时能够合格集装箱的,则出具证书;如果不能更换,商检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立案查处。可见,以实际用箱与检验凭条不一致(装载蜂蜜的集装箱不确定是否经过适载检验)为由,拒绝签发证书,是简单化的执法,没有正视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某种程度上,企业伪造、使用证书是“被逼无奈”的选择。

案件启示:执法要合法,也要合理。出口货物集装箱要实施适载检验,号码不一致是不对的,但是以这个为理由不予出具品质证书则不充分,行政决定要理由充足,不充足的情况下,调查核实的责任在行政机关,不在相对人;

装运易腐烂变质的出口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当实施适载检验。这是一项执法权力,也是一项执法职责,应当由执法机关以执法机关的名义作出,并能够实现快速核查机制,以有效、快速、准确、简便地支撑一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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