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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175号联合公告

2012年11月20日 08:1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农业部

关于防止蒙古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蒙古食品、农业与轻工部近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9月4日蒙古达尔汗乌勒省(Darkhan-Uul)1村庄暴发猪瘟(Classic Swine Fever,CSF),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22头猪,其中35头发病、死亡,销毁87头。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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