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2011年第203号联合公告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将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钠(水玻璃)等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企业在进口上述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时,外包装上须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标识。
二、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16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整。其中,13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1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1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2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三、将涉及稀土初级产品的7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四、结合2012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将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钠(水玻璃)等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企业在进口上述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时,外包装上须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标识。
二、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16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整。其中,13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1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1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2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三、将涉及稀土初级产品的7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四、结合2012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