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0年第7号联合公告
关于防止韩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1月7日,韩国向OIE紧急报告,1月2日,韩国京畿道的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1月2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1月7日,韩国向OIE紧急报告,1月2日,韩国京畿道的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1月2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