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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37号联合公告

2008年04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6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6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6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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