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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联合公告

2001年08月30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为保证进口石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的质量,保障我国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大类商品( HS 编码名称见附件)实施法定检验;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该类商品的环境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环境控制规范 >> 和国家标准 << 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 中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限量规定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四、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的报检和出具证书等按照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等将另行发布。

附件: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法定检验 HS 编码目录

2515 项下所有编码

2516 项下所有编码

6801 项下所有编码

6802 项下所有编码

3208 项下所有编码

3209 项下所有编码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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