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建:诚信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基石
诚信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基石
——"倡导诚信经营 共促和谐消费"座谈会上的讲话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改善,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也在提高。但是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落后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的需求。
我把它概括为三个方面:1.质量不稳定,表现在产品的可靠性不强,时好时坏;2.质量不平衡,表现在行业和行业之间不平衡,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平衡,我们国家有的产品质量很好,档次很高,国外很多知名品牌的产品都是在中国生产的;3.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讲诚信,制售假冒伪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的时候,有一句话讲的非常精确,“质量问题不仅是技术和管理的问题,更是法制和诚信、道德的问题。”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主要是水平问题,而法制、诚信就是道德的问题。今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我们的质量工作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国家已经把质量问题作为我国的兴国之道、强国之策,确定了以人为本是我们质量工作的价值取向,安全为先是我们质量工作的基本要求,诚信是我们质量工作的重要基石。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工作,我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我的工作经验,有四个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强调:
第一,在产品质量上发挥好司法的刑事和民事赔偿方面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执法的队伍迅速地膨胀,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并非越大越好。政府的监管,一个是行政许可,一个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增大社会运行成本,也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许可是非常少的。另外,行政处罚也并非是越大越好。
第二,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标准、立案条件上做了改进,政府也都在制定两法的信息平台建设。公益的诉讼已经列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原来公诉除了检察院以外,现在增加了机关和团体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他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修订,比如赔偿数额要加大。还有,在谁主张谁取证的问题上向消费者倾斜。
第三,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目前的产品质量是把公法和私法混合在一起,也就是公权和私权不分,《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更加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我认为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发挥好“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即市场机制、市场竞争,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产品质量有提高,那不是监管出来的,那是市场竞争出来的。所以,政府主要是要营造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地方保护。
二是要发挥“一双隐藏的眼”的作用,即企业的信誉,消费者可以看到企业的信誉、诚信、责任,要做好黑名单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建立激励举报的机制,要深挖不讲诚信企业的行为。
第四,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是要发挥好媒体的监督,要支持3·15,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发布质量信息。
二是要支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市场失灵和监管缺失的时候,能起到双向调解的作用。
三是支持消费者维权,帮助消费者有效维权。
以上是我的一些意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许新建: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诚信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基石
——"倡导诚信经营 共促和谐消费"座谈会上的讲话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改善,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也在提高。但是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落后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的需求。
我把它概括为三个方面:1.质量不稳定,表现在产品的可靠性不强,时好时坏;2.质量不平衡,表现在行业和行业之间不平衡,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平衡,我们国家有的产品质量很好,档次很高,国外很多知名品牌的产品都是在中国生产的;3.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讲诚信,制售假冒伪劣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的时候,有一句话讲的非常精确,“质量问题不仅是技术和管理的问题,更是法制和诚信、道德的问题。”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主要是水平问题,而法制、诚信就是道德的问题。今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我们的质量工作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国家已经把质量问题作为我国的兴国之道、强国之策,确定了以人为本是我们质量工作的价值取向,安全为先是我们质量工作的基本要求,诚信是我们质量工作的重要基石。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工作,我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我的工作经验,有四个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强调:
第一,在产品质量上发挥好司法的刑事和民事赔偿方面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执法的队伍迅速地膨胀,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并非越大越好。政府的监管,一个是行政许可,一个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增大社会运行成本,也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许可是非常少的。另外,行政处罚也并非是越大越好。
第二,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标准、立案条件上做了改进,政府也都在制定两法的信息平台建设。公益的诉讼已经列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原来公诉除了检察院以外,现在增加了机关和团体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他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修订,比如赔偿数额要加大。还有,在谁主张谁取证的问题上向消费者倾斜。
第三,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目前的产品质量是把公法和私法混合在一起,也就是公权和私权不分,《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更加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我认为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发挥好“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即市场机制、市场竞争,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产品质量有提高,那不是监管出来的,那是市场竞争出来的。所以,政府主要是要营造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地方保护。
二是要发挥“一双隐藏的眼”的作用,即企业的信誉,消费者可以看到企业的信誉、诚信、责任,要做好黑名单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建立激励举报的机制,要深挖不讲诚信企业的行为。
第四,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是要发挥好媒体的监督,要支持3·15,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发布质量信息。
二是要支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市场失灵和监管缺失的时候,能起到双向调解的作用。
三是支持消费者维权,帮助消费者有效维权。
以上是我的一些意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许新建: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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