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一、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2.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3.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
(二)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施机关。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七、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一、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2.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3.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
(二)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施机关。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七、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2005-06-22)
- 国家计量基准的审批(2005-06-2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005-06-2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005-06-2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