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关于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质检总局关于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质检总局组织对净水器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是首次对净水器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8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41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70.0%,检出1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0.0%,主要质量问题是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结构安全(静水压力和破裂)、整机卫生安全和净水水质项目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QB/T 4144-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等标准要求,对净水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螺钉和连接、结构性能(静水压力和破裂)、去除率、整机卫生安全和净水水质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18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17批次均存在整机卫生安全项目不合格的情况,是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此外,有8批次产品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1批次产品结构性能(静水压力和破裂)不合格,1批次产品净水水质不合格。本次抽查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47家企业生产的48批次产品,占抽查总批次的80.0%,检出不合格产品16批次,抽查合格率为66.7%。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5.6%、20.3%、44.1%,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6.4%、66.7%、56.0%。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整机卫生安全、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结构安全(静水压力和破裂)、净水水质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8日
质检总局关于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质检总局组织对净水器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是首次对净水器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8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41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70.0%,检出1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0.0%,主要质量问题是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结构安全(静水压力和破裂)、整机卫生安全和净水水质项目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QB/T 4144-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等标准要求,对净水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螺钉和连接、结构性能(静水压力和破裂)、去除率、整机卫生安全和净水水质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18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17批次均存在整机卫生安全项目不合格的情况,是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此外,有8批次产品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1批次产品结构性能(静水压力和破裂)不合格,1批次产品净水水质不合格。本次抽查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47家企业生产的48批次产品,占抽查总批次的80.0%,检出不合格产品16批次,抽查合格率为66.7%。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5.6%、20.3%、44.1%,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6.4%、66.7%、56.0%。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整机卫生安全、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结构安全(静水压力和破裂)、净水水质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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