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 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开展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近年来事故原因分析,
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乘坐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1.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新建、改建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2018),优化改进客运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2.提高吊椅索道的技术要求。新建客运架空索道(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包括改建,下同)以吊椅作为运载工具的(以下简称吊椅索道),吊椅距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8米,总斜长不得超过400米,滑雪用索道除外。新建和在用吊椅索道护栏在关闭时,乘客面前护栏横杆与座椅面的距离应大于等于0.2m且小于0.25m,同时应在每名乘客两腿中间位置设置竖向阻挡装置,防止乘客从护栏与座椅面之间向下滑落。新建和在用滑雪用吊椅索道,要设置载人吊椅越过迂回轮的监测装置,防止未正常下车的乘客在站台上跌落或继续乘坐下行。
3.改进脱索保护功能。新建客运架空索道,钢丝绳向内侧、外侧离开托(压)索轮,检测开关均应发出停车信号;托(压)索轮组内侧挡绳板应采用低碳钢材料,其材料的屈服强度应不小于320N/mm2。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的托(压)索轮轮缘与内侧挡绳板的间距不得大于1/4 运载索直径或8mm。
4. 提高大风监测和防范能力。新建客运架空索道,设计单位要根据地形提出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并且明确索道运行报警、降速运行或停止运行的风速限定值;风速信号应能实时反馈至电气控制系统,实现自动降速或停止运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请设计单位明确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和风速限定值,并严格按照要求在超过限定值后减速或停止运行;设计单位未明确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和风速限定值的,停止运行的风速限定值不得超过10m/s。
5. 提升吊篮、吊厢门的保护作用。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吊篮或吊厢采用自动开关门的,要设置关门到位检测装置,并与索道控制系统联锁,防止吊篮或吊厢在门未关闭到位时运行出站;吊厢采用手动开关门的,要具备防止乘客自行开门的功能,避免索道运行中乘客自行开门导致坠落的风险。
(二)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运营使用单位要强化设备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加强每天运营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要制定并落实定期自行检查计划,特别要检查钢丝绳是否运行在托(压)索轮的绳槽中心线上、脱索保护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挡绳板有无变形、运载工具(含抱索器)是否能顺利通过等。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运,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营使用单位要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职责,做好对乘客上下车时的安全防护。
在用索道整改期间,运营使用单位要加大自行检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作业人员,切实保障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运营使用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立即对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进行排查摸底,对需要整改的设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与责任人员,按期完成整改。设计制造单位要密切配合使用单位实施整改,落实技术人员,指导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整改进度。
(二)强化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对新建客运架空索道严格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要结合定期检验(全面检验或年度检验,下同),对整改后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进行确认;发现到期未整改的设备,应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地方监管机构要督促客运架空索道运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排查治理,结合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需要整改的客运架空索道重点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对到期未整改的设备,依法进行查封,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开展综合整治。
四、工作进度
(一)开展排查摸底和自行检查。运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摸底和自行检查,2018年11月30日前,将《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表》(见附件1)和自行检查报告报当地监管部门。2018年12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发现应当进行整改而运营使用单位未列为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运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二)实施整改并开展整改情况确认。需要整改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整改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检验机构。2019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对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汇总报送排查治理信息。2018年12月15日前,各省级监管部门要将《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报总局特种设备局。2019年3月1日起,每3个月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一次客运架空索道整改进展情况,直至全部完成整改。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赵 强 邮箱:tsjdtc@aqsiq.gov.cn
电 话:010-82262252 传真:010-82260185
附件:1.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表
2.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统计表
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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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开展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近年来事故原因分析, 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乘坐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1.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新建、改建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2018),优化改进客运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2.提高吊椅索道的技术要求。新建客运架空索道(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包括改建,下同)以吊椅作为运载工具的(以下简称吊椅索道),吊椅距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8米,总斜长不得超过400米,滑雪用索道除外。新建和在用吊椅索道护栏在关闭时,乘客面前护栏横杆与座椅面的距离应大于等于0.2m且小于0.25m,同时应在每名乘客两腿中间位置设置竖向阻挡装置,防止乘客从护栏与座椅面之间向下滑落。新建和在用滑雪用吊椅索道,要设置载人吊椅越过迂回轮的监测装置,防止未正常下车的乘客在站台上跌落或继续乘坐下行。
3.改进脱索保护功能。新建客运架空索道,钢丝绳向内侧、外侧离开托(压)索轮,检测开关均应发出停车信号;托(压)索轮组内侧挡绳板应采用低碳钢材料,其材料的屈服强度应不小于320N/mm2。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的托(压)索轮轮缘与内侧挡绳板的间距不得大于1/4 运载索直径或8mm。
4. 提高大风监测和防范能力。新建客运架空索道,设计单位要根据地形提出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并且明确索道运行报警、降速运行或停止运行的风速限定值;风速信号应能实时反馈至电气控制系统,实现自动降速或停止运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请设计单位明确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和风速限定值,并严格按照要求在超过限定值后减速或停止运行;设计单位未明确风速风向仪安装位置和风速限定值的,停止运行的风速限定值不得超过10m/s。
5. 提升吊篮、吊厢门的保护作用。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吊篮或吊厢采用自动开关门的,要设置关门到位检测装置,并与索道控制系统联锁,防止吊篮或吊厢在门未关闭到位时运行出站;吊厢采用手动开关门的,要具备防止乘客自行开门的功能,避免索道运行中乘客自行开门导致坠落的风险。
(二)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运营使用单位要强化设备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加强每天运营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要制定并落实定期自行检查计划,特别要检查钢丝绳是否运行在托(压)索轮的绳槽中心线上、脱索保护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挡绳板有无变形、运载工具(含抱索器)是否能顺利通过等。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运,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营使用单位要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职责,做好对乘客上下车时的安全防护。
在用索道整改期间,运营使用单位要加大自行检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作业人员,切实保障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运营使用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立即对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进行排查摸底,对需要整改的设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与责任人员,按期完成整改。设计制造单位要密切配合使用单位实施整改,落实技术人员,指导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整改进度。
(二)强化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对新建客运架空索道严格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要结合定期检验(全面检验或年度检验,下同),对整改后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进行确认;发现到期未整改的设备,应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地方监管机构要督促客运架空索道运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排查治理,结合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需要整改的客运架空索道重点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对到期未整改的设备,依法进行查封,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开展综合整治。
四、工作进度
(一)开展排查摸底和自行检查。运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摸底和自行检查,2018年11月30日前,将《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表》(见附件1)和自行检查报告报当地监管部门。2018年12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发现应当进行整改而运营使用单位未列为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运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二)实施整改并开展整改情况确认。需要整改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整改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检验机构。2019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定期检验,对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三)汇总报送排查治理信息。2018年12月15日前,各省级监管部门要将《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报总局特种设备局。2019年3月1日起,每3个月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一次客运架空索道整改进展情况,直至全部完成整改。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赵 强 邮箱:tsjdtc@aqsiq.gov.cn
电 话:010-82262252 传真:010-82260185
附件:1.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表
2.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排查信息统计表
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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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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