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102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
2017年第10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检总局已发函调整了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程序、收费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质检总局对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6年第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改由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均不得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后,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受委托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时组织参加法规标准培训。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各自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中止委托,以持续保持鉴定评审和考试工作的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1日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
2017年第10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检总局已发函调整了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程序、收费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质检总局对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6年第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改由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均不得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后,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受委托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时组织参加法规标准培训。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各自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中止委托,以持续保持鉴定评审和考试工作的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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