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50号公告
2015年第150号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5年11月25日,法国农业、农业食品与渔业部向OIE紧急报告,11月14日,多尔多涅省(Dordogne)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2只家禽,其中22只发病、死亡,销毁10只。12月2日,法国再次向OIE报告,在该省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338只家禽,其中1只发病、死亡,销毁1337只。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其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5年12月17日
2015年第150号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5年11月25日,法国农业、农业食品与渔业部向OIE紧急报告,11月14日,多尔多涅省(Dordogne)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2只家禽,其中22只发病、死亡,销毁10只。12月2日,法国再次向OIE报告,在该省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338只家禽,其中1只发病、死亡,销毁1337只。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其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5年12月17日
- 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