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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19号公告

2015年10月13日 08:34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10/t20151012_451194.htm

质检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东南亚等部分

国家和地区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及东南亚、美洲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登革热疫情信息显示,今年以来,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缅甸、新加坡、柬埔寨、印度,美洲的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巴拉圭、波多黎各、多米尼加等国家和地区仍存在严重的登革热疫情,截至2015年8月,上述国家和地区共确诊至少176.6万例登革热病例,其中死亡至少231例。

2015年1至8月,北京、上海、江苏、宁波、福建、厦门、山东、湖南、广东、深圳、云南、陕西等检验检疫局在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中,共发现登革热227例,病例主要来自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加蓬、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埃及、刚果(金)、科特迪瓦、坦桑尼亚等非洲国家,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缅甸、中国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印度、马尔代夫、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以及巴西等南美洲国家,提示登革热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报告病例以及检出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上述报告病例以及检出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或可能携带蚊虫或幼虫时,应当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发热、头痛以及面、颈、胸部潮红(“三红征”)等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应当细致排查,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发现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登革热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蚊虫在口岸传播登革热等传染病。

五、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登革热等传染病。

六、登革热是由感染了登革热病毒的伊蚊通过叮咬传播。人感染后的3天至14天出现症状,程度可从轻度发热到高热不等,同时伴有严重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面、颈、胸部潮红等。到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地区旅行,要注意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减少蚊虫叮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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