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5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
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的规定,按照指定口岸不断优化调整的原则,在实地考核评估及指定口岸工作质量分析评价基础上,现就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公告如下:
一、批准广西东兴、云南河口、云南盈江3个口岸新增为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
二、鉴于口岸布局调整、无业务量或很少、疫情检出率低等原因,取消广东高明港、深圳盐田港、南昌昌北国际机场3个口岸进境种苗指定口岸资格。
三、新调整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45个,详细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2014年)
质检总局
2014年2月24日
附件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2014年)
北京市
1.朝阳口岸
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
3.天津新港
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辽宁省
5.大连大窑湾港
6.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黑龙江省
7.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上海市
8.外高桥港
9.浦东国际机场
10.洋山港
江苏省
11.连云港
12.南京港
1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14.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
15.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16.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
17.厦门东渡港
18.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19.福州港
20.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山东省
21.青岛港
22.烟台港
23.青岛流亭机场
湖北省
24.武汉天河机场
广东省
25.广州黄埔新港
26.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27.广州新风港
28.番禺莲花山口岸
29.佛山南海港
30.顺德北滘港
31.顺德勒流港
32.佛山滘口口岸
33.台山公益港
34.深圳沙头角口岸
35.深圳大铲湾港
36.珠海九洲港
海南省
37.海口美兰国际机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凭祥口岸
39.东兴口岸
云南省
40.昆明口岸
41.瑞丽口岸
42.河口口岸
43.盈江口岸
四川省
44.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
45.兰州中川机场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
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的规定,按照指定口岸不断优化调整的原则,在实地考核评估及指定口岸工作质量分析评价基础上,现就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公告如下:
一、批准广西东兴、云南河口、云南盈江3个口岸新增为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
二、鉴于口岸布局调整、无业务量或很少、疫情检出率低等原因,取消广东高明港、深圳盐田港、南昌昌北国际机场3个口岸进境种苗指定口岸资格。
三、新调整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45个,详细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2014年)
质检总局
2014年2月24日
附件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2014年)
北京市
1.朝阳口岸
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
3.天津新港
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辽宁省
5.大连大窑湾港
6.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黑龙江省
7.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上海市
8.外高桥港
9.浦东国际机场
10.洋山港
江苏省
11.连云港
12.南京港
1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14.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
15.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16.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
17.厦门东渡港
18.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19.福州港
20.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山东省
21.青岛港
22.烟台港
23.青岛流亭机场
湖北省
24.武汉天河机场
广东省
25.广州黄埔新港
26.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27.广州新风港
28.番禺莲花山口岸
29.佛山南海港
30.顺德北滘港
31.顺德勒流港
32.佛山滘口口岸
33.台山公益港
34.深圳沙头角口岸
35.深圳大铲湾港
36.珠海九洲港
海南省
37.海口美兰国际机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凭祥口岸
39.东兴口岸
云南省
40.昆明口岸
41.瑞丽口岸
42.河口口岸
43.盈江口岸
四川省
44.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
45.兰州中川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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