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23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加纳疟疾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监测情况,2013年以来,非洲、东南亚等一些国家输入性疟疾病例大幅上升,特别是加纳输入我国广西的恶性疟疾病例显著增加,严重威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为防控疟疾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加纳等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等症状者,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加纳等疟疾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加纳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蚊虫,应当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蚊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蚊虫在口岸孳生和传播疾病。
三、前往加纳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疟疾。
四、疟疾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为7至30天,典型症状为突发性寒战、高热和大量出汗。其中恶性疟主要表现为剧烈头痛、发热,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死率较高。此次输入性疟疾以恶性疟为主,对于发病前到过疟疾流行区的人员,应保持对疟疾的高度警惕,避免延误诊治。前往疟疾流行区应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3年9月6日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加纳疟疾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监测情况,2013年以来,非洲、东南亚等一些国家输入性疟疾病例大幅上升,特别是加纳输入我国广西的恶性疟疾病例显著增加,严重威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为防控疟疾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加纳等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等症状者,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加纳等疟疾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加纳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蚊虫,应当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蚊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蚊虫在口岸孳生和传播疾病。
三、前往加纳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疟疾。
四、疟疾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为7至30天,典型症状为突发性寒战、高热和大量出汗。其中恶性疟主要表现为剧烈头痛、发热,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死率较高。此次输入性疟疾以恶性疟为主,对于发病前到过疟疾流行区的人员,应保持对疟疾的高度警惕,避免延误诊治。前往疟疾流行区应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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