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8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
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砂梨获准出口美国。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砂梨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1号);
(四)《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出口商品名称
新鲜砂梨果实,学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Sand pear。
三、出口砂梨产区
中国所有砂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梨大食心虫Acrobasis pyrivorella
2. 日本梨黑斑病Alternaria gaisen
3. 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
4. 梨黄粉蚜Aphanostigma jakusuiense
5.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6. 内蒙上三脊瘿螨Calepitrimerus neimongolensis
7. 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
8. 日本龟蜡蚧Ceroplastes japonicus
9. 红蜡蚧Ceroplastes rubens
10. 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
11. 轮纹病菌Guignardia pyricola
12. 苹小食心虫Grapholita inopinata
13. 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
14. 柿长绵粉蚧Phenacoccus pergandei
15. 紫藤臀纹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
16. 日本梨黑星病Venturia nash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包括维持田间卫生,清除落果,冬季修剪等。遵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果园有害生物控制指南》进行监测和控制。
2. 所有砂梨应在直径未超过2.5厘米之前,遵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砂梨套袋指南》进行套袋。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向果园和包装厂提供第五条名单中有害生物的图文识别资料,定期对《果园有害生物控制指南》和《砂梨套袋指南》进行评估和修订。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在收获前对果园进行检查,确保果园按照有害生物控制指南进行了监控。对于管理不善、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的果园,本季节生产的砂梨不得出口美国。此外,落果不得出口。
5. 出口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果实套袋、田间卫生、农事操作等相关记录,在美方专家现场考察时可供查询。
(二)包装厂管理。
1. 来自注册果园套袋完整的砂梨方可进入包装厂包装。砂梨的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
2. 包装过程中,须经脱袋、挑选、剔除、分级,建议采用高压气枪吹扫,以保证果实尽可能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植物残体和土壤。包装好的砂梨应单独存放于冷库中。
3. 包装厂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留包装和储藏等记录,以便出现问题时可有效溯源。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是新的,干净卫生,符合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清晰标明:砂梨、果园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砂梨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最小取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验。同时,至少取40个果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 如检出第五条名单中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美国。同时,应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改进措施,并保留相关调查记录。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对出口美国的砂梨实施安全风险监控。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砂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All fruit in this shipment complies with the work plan for the exportation of Sand Pear (Pyrus pyrifolia)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批水果符合中国砂梨出口工作计划)。同时,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该批货物的原产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七、装运要求
(一)砂梨须使用具有防虫条件的集装箱运往美国,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并确保无任何植物残体。同时,在运往美国的过程中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产自中国北纬33度以南地区的砂梨,运输过程中应在美方认可的集装箱中进行冷处理,技术指标为0.99℃或以下持续15天,或者,1.38℃或以下持续18天。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须对冷处理操作过程进行监管,并出具冷处理报告。
八、进境检验检疫
货物运抵美国入境口岸时,美方将对砂梨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第五条名单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美方将及时向中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一)如中国砂梨上有害生物发生变化,美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质检总局协商,调整相关检验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
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砂梨获准出口美国。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砂梨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1号);
(四)《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出口商品名称
新鲜砂梨果实,学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Sand pear。
三、出口砂梨产区
中国所有砂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梨大食心虫Acrobasis pyrivorella
2. 日本梨黑斑病Alternaria gaisen
3. 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
4. 梨黄粉蚜Aphanostigma jakusuiense
5.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6. 内蒙上三脊瘿螨Calepitrimerus neimongolensis
7. 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
8. 日本龟蜡蚧Ceroplastes japonicus
9. 红蜡蚧Ceroplastes rubens
10. 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
11. 轮纹病菌Guignardia pyricola
12. 苹小食心虫Grapholita inopinata
13. 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
14. 柿长绵粉蚧Phenacoccus pergandei
15. 紫藤臀纹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
16. 日本梨黑星病Venturia nash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包括维持田间卫生,清除落果,冬季修剪等。遵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果园有害生物控制指南》进行监测和控制。
2. 所有砂梨应在直径未超过2.5厘米之前,遵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砂梨套袋指南》进行套袋。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向果园和包装厂提供第五条名单中有害生物的图文识别资料,定期对《果园有害生物控制指南》和《砂梨套袋指南》进行评估和修订。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在收获前对果园进行检查,确保果园按照有害生物控制指南进行了监控。对于管理不善、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的果园,本季节生产的砂梨不得出口美国。此外,落果不得出口。
5. 出口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果实套袋、田间卫生、农事操作等相关记录,在美方专家现场考察时可供查询。
(二)包装厂管理。
1. 来自注册果园套袋完整的砂梨方可进入包装厂包装。砂梨的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
2. 包装过程中,须经脱袋、挑选、剔除、分级,建议采用高压气枪吹扫,以保证果实尽可能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植物残体和土壤。包装好的砂梨应单独存放于冷库中。
3. 包装厂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留包装和储藏等记录,以便出现问题时可有效溯源。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是新的,干净卫生,符合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清晰标明:砂梨、果园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砂梨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最小取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验。同时,至少取40个果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 如检出第五条名单中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美国。同时,应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改进措施,并保留相关调查记录。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对出口美国的砂梨实施安全风险监控。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砂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All fruit in this shipment complies with the work plan for the exportation of Sand Pear (Pyrus pyrifolia)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批水果符合中国砂梨出口工作计划)。同时,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该批货物的原产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七、装运要求
(一)砂梨须使用具有防虫条件的集装箱运往美国,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并确保无任何植物残体。同时,在运往美国的过程中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产自中国北纬33度以南地区的砂梨,运输过程中应在美方认可的集装箱中进行冷处理,技术指标为0.99℃或以下持续15天,或者,1.38℃或以下持续18天。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须对冷处理操作过程进行监管,并出具冷处理报告。
八、进境检验检疫
货物运抵美国入境口岸时,美方将对砂梨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第五条名单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美方将及时向中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一)如中国砂梨上有害生物发生变化,美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质检总局协商,调整相关检验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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