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61号公告
关于全面启用进口废物原料
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的公告
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SI 系统”)自2005年正式运行以来,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范化发展及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配合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全面推进,加强对国外供货商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国外供货商账号泄露、身份被假冒、缺失防抵赖凭证等问题,提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实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CA KEY)。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注册国外供货商应自行通过互联网凭电子密钥进入PSI 系统(网址:psi.cnca.cn)提交装运前检验申请(以下简称“报检”)。对国外供货商装运前检验报检用的第一个电子密钥不收取供货商的任何费用,此类电子密钥由总局直接邮寄或委托国外供货商所在地的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发放。
二、对装运前检验年度报检超过400批次的国外供货商,可申请多个报检电子密钥,并以400批次为递增单位申请报检电子密钥数量。申请人可向PSI运营单位申请电子密钥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国外供货商应妥善保存与保护电子密钥。一旦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国外供货商可联系PSI系统运营单位补发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对24家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及签约检验人员各发放一个电子密钥。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对登记在PSI系统中的各种工作人员和签约检验人员进行一次清理,配合作好领取及启用电子密钥的相关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自2012年 5月上旬启动PSI 系统电子密钥应用试运行,自2012年7月1日正式全面启用电子密钥应用。届时国外供货商报检装运前检验将必须使用电子密钥,停止使用密码登陆报检方式和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代理录入报检信息。
六、注册国外供货商应认真查阅核对本企业出口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废物原料到岸检验信息,发现不法企业冒用本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国家质检总局将协助企业对申诉信息进行核查,经查实确为他人冒用国外供货商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废止。
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CA KEY)客服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0086-10-65994138、0086-400-668-4166;
运维传真:0086-10-65994137;
运维电子邮箱:psiservice@cncai.cn、psiservice@cncait.com.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联系人:陈国东
联系电话:0086-10-65994168-8602;
传真:0086-10-65994123;
电子邮箱:chengd@cnca.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全面启用进口废物原料
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的公告
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SI 系统”)自2005年正式运行以来,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范化发展及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配合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全面推进,加强对国外供货商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国外供货商账号泄露、身份被假冒、缺失防抵赖凭证等问题,提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实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CA KEY)。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注册国外供货商应自行通过互联网凭电子密钥进入PSI 系统(网址:psi.cnca.cn)提交装运前检验申请(以下简称“报检”)。对国外供货商装运前检验报检用的第一个电子密钥不收取供货商的任何费用,此类电子密钥由总局直接邮寄或委托国外供货商所在地的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发放。
二、对装运前检验年度报检超过400批次的国外供货商,可申请多个报检电子密钥,并以400批次为递增单位申请报检电子密钥数量。申请人可向PSI运营单位申请电子密钥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国外供货商应妥善保存与保护电子密钥。一旦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国外供货商可联系PSI系统运营单位补发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对24家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及签约检验人员各发放一个电子密钥。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对登记在PSI系统中的各种工作人员和签约检验人员进行一次清理,配合作好领取及启用电子密钥的相关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自2012年 5月上旬启动PSI 系统电子密钥应用试运行,自2012年7月1日正式全面启用电子密钥应用。届时国外供货商报检装运前检验将必须使用电子密钥,停止使用密码登陆报检方式和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代理录入报检信息。
六、注册国外供货商应认真查阅核对本企业出口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废物原料到岸检验信息,发现不法企业冒用本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国家质检总局将协助企业对申诉信息进行核查,经查实确为他人冒用国外供货商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废止。
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CA KEY)客服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0086-10-65994138、0086-400-668-4166;
运维传真:0086-10-65994137;
运维电子邮箱:psiservice@cncai.cn、psiservice@cncait.com.cn;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联系人:陈国东
联系电话:0086-10-65994168-8602;
传真:0086-10-65994123;
电子邮箱:chengd@cnca.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 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