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审核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表2)。
第十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拼音首位字母)+5位流水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四)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五)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3),并告知申请人。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种植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种植场申请人限期整改:
(一)周围种植环境有污染风险的;
(二)存放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
(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与申明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明显不符的;
(五)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实际原料供货量超出种植场生产能力的;
(七)种植场各项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改正的。
第十六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
(一)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七)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八)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九)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上报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局管辖的,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地址:
产 品 类 别:
种植场名称:
种植场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1.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产品批次和追溯管理,出口食品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管理,记录档案,保存年限等情况。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种植场备主体类型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种植场 □行业协会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种植场
负责人
植保员
E-mail地址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案原料类别面积/预产量)
备案种植场类别
□出口食品企业自有种植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场
□行业协会种植场
□其他:
申请人承诺:
1. 所提供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严格遵守国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定。
3. 不隐瞒或者谎报种植场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不虚报种植场生产数量,不提 供虚假供货证明文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种植场的基本情况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
与档案
其它
拟收购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种植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种植场平面图
□种植场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 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法人、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
□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制度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疫情疫病监测制度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
□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必要时)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审核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表2)。
第十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拼音首位字母)+5位流水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四)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五)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3),并告知申请人。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种植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种植场申请人限期整改:
(一)周围种植环境有污染风险的;
(二)存放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
(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与申明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明显不符的;
(五)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实际原料供货量超出种植场生产能力的;
(七)种植场各项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改正的。
第十六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
(一)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七)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八)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九)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上报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局管辖的,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地址:
产 品 类 别:
种植场名称:
种植场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1.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产品批次和追溯管理,出口食品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管理,记录档案,保存年限等情况。
申请人名称 | ||||||
申请人地址 | ||||||
种植场备主体类型 |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种植场 □行业协会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种植场 负责人 | 植保员 | |||||
E-mail地址 | 联系人 及电话 | |||||
备案原料类别面积/预产量) | ||||||
备案种植场类别 | □出口食品企业自有种植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场 □行业协会种植场 □其他: |
|||||
申请人承诺: 1. 所提供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严格遵守国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定。 3. 不隐瞒或者谎报种植场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不虚报种植场生产数量,不提 供虚假供货证明文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种植场的基本情况 | ||||||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 | ||||||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 ||||||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 |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 | ||||||
生产、溯源记录 与档案 | ||||||
其它 | ||||||
拟收购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种植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种植场平面图 □种植场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 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法人、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 | □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制度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疫情疫病监测制度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 □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必要时) | ||||||
附表2: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审 核 记 录 表
(样表)
用 途 □初次审核 □重新审核
申请单位:
种植场名称:
产品类别:
审核组长: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审核
序号 | 审 核 内 容 | 审核情况描述 | 符合性 |
1 | 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 ||
2 | 种植场申请人的资质 2.1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2合法管理种植场土地的权限证明 2.3 种植场平面图备案 2.4主体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
||
3 | 种植场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的资质 | ||
4 |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监测报告 | ||
5 |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 ||
6 |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6.1农药的采购、贮存、施用及施用后的安全管理管理 6.2其它有毒有害的农业投入品的管理6.3记录 |
||
7 | 疫情疫病监测制度7.1监测方案7.2信息通报 | ||
8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 8.1检测能力与抽检情况8.2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
||
9 | 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 9.1产品的批次管理规则 9.2 产量与销售去向记录 9.3供货证明出具及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通报情况 9.4其它 |
||
10 | 其它 | ||
审核结果与结论: | |||
改进意见与建议: | |||
审核人员/时间: | |||
审核单位(部门)意见: |
种植场现场审核(必要时使用)
序号 | 审核内容 | 审核情况描述 | 符合性 |
1 | 种植场的基本情况 1.1 种植规模、品种、实际种植面积 1.2 种植场及周边污染源情况 1.3 种植场周边农作物种植、隔离情况、 1.4 现场地块平面分布、标识情况 1.5 采收场地及仓贮情况 1.6 种植管理情况 1.7 间种主要作物品种及其农业投入品施用受控情况 1.8 法人、植保员真实身份的核对情况 1.9 其它 |
||
2 | 种植场农业投入品的控制 2.1 农业投入品合格供应商名录 2.2农业投入品的采购申请、运输、标识等 2.3农业投入品的专人专库、出入库登记、领用与使用管理情况 2.3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2.4其它 |
||
3 | 疫情疫病的监测 3.1 监测的计划与网络 3.2病虫害发生情况 3.3病虫害的防治情况 3.4信息通报 3.5应急处理 3.6其它 |
||
4 | 种植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4.1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能力 4.2 委托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的机构 4.3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结果登记情况 4.4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报告 4.5 不合格产品追溯情况 4.6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 4.7其它 |
||
5 | 溯源与记录 5.1种植记录 5.2病虫害防治记录 5.3与收购方签约情况 5.4原料销售、流向记录 5.5农业投入品采购、库存、使用、残留监测记录 5.6 产品溯源记录 5.7采收、供货证明及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5.8其它记录 |
||
审核结果与结论: | |||
改进意见与建议: | |||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种植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 |||
审核人员/时间: | |||
审核单位(部门)意见: |
附表3: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备案种植场名称 | 申请人 | |||
种植类别 | 监管日期 | |||
监管项目 | 监管内容 | 情况描述 | ||
种植场基本情况 | 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状况 | |||
种植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 ||||
种植场位置情况 | ||||
种植场周边农作物种植、隔离情况 | ||||
现场地块平面分布、标识情况 | ||||
种植环境监测结果 | ||||
种植管理 | 实际种植品种、面积和产量 | |||
播种、施肥、浇水、除草等田间农作情况 | ||||
间种主要作物品种及其农业投入品施用受控情况 | ||||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或者其他标准情况 | ||||
其它 |
|
|||
农业投入品的控制 | 农业投入品管理部门或者人员 |
|
||
农业投入品合格供应商名录 |
|
|||
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领发、施用等情况 |
|
|||
禁止、限用农业投入品情况 |
|
|||
其它 |
|
|||
病虫害防治 | 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 |
|
||
病虫害防治综合措施 |
|
|||
病虫害监测情况 | ||||
植保员履职情况 |
|
|||
其它 |
|
|||
采收销售 | 采收后就地简易加工或者存放场地能力与卫生条件 |
|
||
作为出口食品原料签约、销售、流向、供应数量情况 |
|
|||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质量反馈意见 |
|
|||
其它 | ||||
产品检测情况 |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能力 |
|
||
委托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机构 |
|
|||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登记情况 |
|
|||
不合格产品追溯情况 |
|
|||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 |
|
|||
其它 |
|
|||
生产记录档案与质量追溯 | 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管理情况 |
|
||
产品批次溯源管理、出口食品供货证明文件情况 | ||||
生产质量记录真实有效、及时完整情况 |
|
|||
建立生产质量记录档案,及时归档 |
|
|||
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两年以上 |
|
|||
监管情况与结果 | ||||
监管人签名 监管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案种植场意见 |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表4: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直属局 | 备 案 种 植 基 地 | ||||
名称 | 地址 | 备案号 | 种植品种/面积(亩) | 申请人名称 | ||
备注:食用菌备案场10000个菌棒(袋)折合为1亩面积。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