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60号公告
关于防止以色列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0月10日,以色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19日,北部区(HaZafon)的1座村庄发生小反刍兽疫。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130只山羊和30只绵羊,其中220只山羊发病,80只山羊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以色列进口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防止以色列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0月10日,以色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9月19日,北部区(HaZafon)的1座村庄发生小反刍兽疫。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130只山羊和30只绵羊,其中220只山羊发病,80只山羊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以色列进口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绵羊、山羊等小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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