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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12号公告

2006年08月0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对平远脐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远脐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平远脐橙申请原产地保护种植区范围的批复》(平府函[2004]5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平远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保护区内的壤土,土层厚度≥100cm,土壤pH值在5.0至6.5之间,土壤有机质≥1%。

(二)品种。

“纽荷尔”脐橙(new hall navel orange)。

(三)栽培管理。

1.苗木培育:采用枳壳作砧木,利用嫁接法培育苗木。

2.定植:栽植密度每667㎡(亩)≤60株。

3.肥水管理:配方施肥,每年每667㎡(亩)施有机肥≥5吨,适当追肥。

4.整形与修剪:自然圆头形,冬夏修剪相结合,确保树干通风透光。

5.适时采收:在11月下旬以后,果皮深橙至橙红色时采收。

(四)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果实椭圆形,果形端正,果实横径61 mm至95mm,开脐或闭脐,开脐宽≤10mm。橙红色或橙色。

2.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2.5%至16.5%,可食率≥70%,总酸量≤0.9%,固酸比≥13.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平远脐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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