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39号公告
2004年08月1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3年7月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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