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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31号公告

2004年08月11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请示》(泊政请[2004]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泊头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鸭梨。

(二)土壤条件。

土层深厚肥沃的沙中壤土,PH值7.5至8.0,有机质含量1.0%以上。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的培育。

选用以杜梨为砧木的,无病害的品种纯正的优质苗木。

2.苗木定植。

行向南北,株距3至4m,行距4至5m,并按1:8的比例配置授粉树。

3.施肥。

亩施有机肥5000公斤。

4.花果管理。

人工授粉。每隔20至25厘米留1个果,每果台只留1个果,或百枝留果40个,或每亩留果1.2至1.3万个。盛果期梨树亩产不高于2500公斤。

(四)果实采收。

长期贮藏用梨可于盛花期后145至155天左右。

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五)品质特色。

1.感官特征。

果肉色泽乳白,皮薄细脆多汁,石细胞少,味甜,清香。

2.理化特征。

单果重175至265g。总糖含量≥9.1%,可溶性固形物≥11.5%,可食率90%以上,固酸比≥58.5,硬度指标6.5/cm2。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申报机构—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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