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28号公告
2001年10月2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6 号),我局组织完成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 域保护 申请的审查, 现批准 自即日起正式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 域保护 。龙井茶原产地 域范围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井茶的原产地实行产区管理的复函》(浙政办函〔 2001 〕 89 号)的有关原则确定,实行分区管理;由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 域保护 申报委员会予以细化,并严格监控。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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