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副组长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杨 晶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成 员: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高 雨 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办督查室主任
张纪南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主任
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 长:张纪南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主任
副组长:吴知论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副主任
(二)投资审批改革组。
组 长: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润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三)职业资格改革组。
组 长: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副组长: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四)收费清理改革组。
组 长:肖 捷 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胡祖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五)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 长:张 茅 工商总局局长
副组长: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六)教科文卫体改革组。
组 长: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副组长:田学军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曾益新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周慧琳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 勇 体育总局副局长
三、协调小组功能组组长、副组长
(一)综合组(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 长(主 任):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副组长(副主任):吴知论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副主任
(二)督查组。
组 长:高 雨 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办督查室主任
(三)法制组。
组 长: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副组长:甘藏春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今后,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副组长需要调整的,经本组组长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办发〔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副组长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杨 晶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成 员: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高 雨 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办督查室主任
张纪南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主任
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 长:张纪南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主任
副组长:吴知论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副主任
(二)投资审批改革组。
组 长: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润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三)职业资格改革组。
组 长: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副组长: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四)收费清理改革组。
组 长:肖 捷 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胡祖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五)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 长:张 茅 工商总局局长
副组长: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六)教科文卫体改革组。
组 长: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副组长:田学军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曾益新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周慧琳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 勇 体育总局副局长
三、协调小组功能组组长、副组长
(一)综合组(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 长(主 任):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副组长(副主任):吴知论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副主任
(二)督查组。
组 长:高 雨 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办督查室主任
(三)法制组。
组 长: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副组长:甘藏春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今后,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副组长需要调整的,经本组组长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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