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采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采样标准。因检疫特需增加采样量时,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获准后方可施行采样。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
2.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统一采样标准,规范样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依照本规定采样。货主或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货物移动、开启、复原和动物保存工作。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必须配备采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采样凭证。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人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复查。
第五条 采样要有代表性,对动物产品采样上、中、下三个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五个不同点随机采取;生皮张须逐张采样;种用大、中动物逐头采取血液、尿液等检疫材料;小动物和禽类按检疫条款采样或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的有关规定采样。
第六条 采样数量参照本管理办法的附件《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第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采取的样品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现场检疫员填写送检报告单,连同样品送实验室检疫,为防止污染,在样品保存和样品运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 已完成实验室检疫的剩余样品,未发现传染病病原的,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凭“采取样品凭单”领回,逾期不领和不能久存的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血清等根据检疫结果作定期保存或灭菌灭活处理。
第九条 货主或代理人必须按规定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送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拦、刁难。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采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5号)
现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采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采样标准。因检疫特需增加采样量时,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获准后方可施行采样。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
2.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统一采样标准,规范样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依照本规定采样。货主或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货物移动、开启、复原和动物保存工作。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必须配备采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采样凭证。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人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复查。
第五条 采样要有代表性,对动物产品采样上、中、下三个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五个不同点随机采取;生皮张须逐张采样;种用大、中动物逐头采取血液、尿液等检疫材料;小动物和禽类按检疫条款采样或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的有关规定采样。
第六条 采样数量参照本管理办法的附件《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第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采取的样品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现场检疫员填写送检报告单,连同样品送实验室检疫,为防止污染,在样品保存和样品运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 已完成实验室检疫的剩余样品,未发现传染病病原的,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凭“采取样品凭单”领回,逾期不领和不能久存的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血清等根据检疫结果作定期保存或灭菌灭活处理。
第九条 货主或代理人必须按规定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送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拦、刁难。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采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10-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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