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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3〕11号)

2012年01月30日 14:38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4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3〕11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希望在认真做好进口虾的检疫工作的同时,根据地方需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开展虾病防治工作。

附件: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今年,我国沿海地区对虾养殖发生大面积传染性、暴发性流行病,发病时间早、范围广、品种多、来势猛、蔓延迅速,造成的损失也是空前惨重的。据不完全统计,至七月十一日止,全国养殖对虾发病面积约50万亩,约有一半面积绝产,目前的经济损失已超过10亿元。不仅所有养殖对虾品种无一幸免,而且出现了蟹、贝、鱼等其他海水养殖品种的发病死亡。目前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还在继续蔓延。

我国有上百万人从事对虾养殖以及育苗、饲料、产品加工、冷藏、运销、出口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目前养虾业遇到前所未有的病害袭扰,将严重影响到该产业的发展和虾农的生产和生活,许多虾农将面临破产。请各地政府密切注视本地对虾病情的发展,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减轻虾农负担,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抗灾自救,支持和督促各级水产部门加强防病治病工作,对目前仍未发病,正在发病和已经绝产的虾场进行分类指导和帮助。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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