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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越南船舶不得来我国港口的通知

2012年01月29日 13:45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wxjg/gjwsjy/200610/t20061027_17000.htm

(卫检总检字〔1989〕180号 1989年8月28日)

卫生检疫所:

1989年8月11日,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出《关于越南籍船舶不得来我国港口的通知》的电报,要求各地政府及外办、边防、港务监督、港口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越南籍船舶非法入境,对已经入境的越南籍船舶,一律不得给予装卸货物,令其立即离境。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外政策的统一,请你所按上述精神严格执行,对非法入境的越南籍船舶不得办理入境检疫手续,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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