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卫检字(89)第5号 1989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须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由公安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将卫生检疫所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持照人,以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必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劝其进行体检。
三、经批准出国的劳务、留学、定居人员及其他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签发健康证明。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出境时查验健康证明,对没有健康证明者予以补办。对未办好上述手续者,视情况可以阻止出境,如有必要,边防检查站可给予协助。
四、对中国公民进行健康检查,重点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性病或者其他传染病,一旦发现须采取必要措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人员健康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一、各类出国人员,如留学生、进修生、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劳务出口、援外及到国外定居的人员,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领取《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方能出境。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入境后一个月内须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者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卫检字(89)第5号 1989年10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须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由公安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将卫生检疫所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持照人,以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必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劝其进行体检。
三、经批准出国的劳务、留学、定居人员及其他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签发健康证明。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出境时查验健康证明,对没有健康证明者予以补办。对未办好上述手续者,视情况可以阻止出境,如有必要,边防检查站可给予协助。
四、对中国公民进行健康检查,重点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性病或者其他传染病,一旦发现须采取必要措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人员健康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一、各类出国人员,如留学生、进修生、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劳务出口、援外及到国外定居的人员,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领取《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方能出境。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入境后一个月内须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者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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