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199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年,根据《意见》的要求,为使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质量上一新台阶,并逐步按国际准则进行规范管理,尽快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局在吸收了一些地方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整顿验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建议对实验室的要求,提出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见附件),请你们以此为依据开展考核工作。我局拟定于1996年第4季度(或1997年初)有计划地对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是:
1.1996年6~9月,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996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汇总材料报送我局。
3.我局将组织6个考核小组按统一要求进行交叉考核,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我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考核小组还要抽查部分地(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考核小组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6月4日
附件: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一、考评范围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考评的目的
1.依法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值。
2.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行为,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3.使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逐步按国际准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尽快纳入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实现相互认可奠定基础。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检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2.实验室人员要求
(1)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要求的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2)有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出具数据的公正性;
(3)有明文规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及彼此关系,各司其职,以确保量值传递工作有序的进行;
(4)有一名技术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负责量值传递体系、质量保证、强制检定的实施和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5)实验室应有齐全的供有关人员使用、执行的质量文件,质量领导人应负责保证质量手册的有效实施。
3.有保证量值传递工作质量的实验室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质量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实验室领导确认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2)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组织系统图;
(3)实验室开展量值传递、检定、校准、比对的项目和范围;
(4)计量标准必须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 92)表1的要求。
(5)与实验室开展工作有关的设备和相应的检定规程、操作方法和参考数据都应保证是适时的,并随时提供有关人员使用。
(6)实验室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其是否始终按质量手册的要求正常运转。每隔两年应对质量手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质量手册持续有效。
(7)实验室所有在用设备应在正常的受控状态,每个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保管人以及调修和损坏均应记录在案。
(8)实验室应有处理和申诉程序的规定,以利于用户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申诉,所有的申诉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并保存。
四、证书和报告
1.实验室应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和用户的需要,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报告。
2.如果用《检定/校准证书》应按技监局量发(1996)07号《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五、考核验收
1.根据通知第3条的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暂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补发证书。
2.在量值传递或有关的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停止,进行整改,并收回《计量授权证书》。
3.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以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161号
199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年,根据《意见》的要求,为使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质量上一新台阶,并逐步按国际准则进行规范管理,尽快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局在吸收了一些地方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整顿验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建议对实验室的要求,提出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见附件),请你们以此为依据开展考核工作。我局拟定于1996年第4季度(或1997年初)有计划地对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是:
1.1996年6~9月,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996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汇总材料报送我局。
3.我局将组织6个考核小组按统一要求进行交叉考核,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我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考核小组还要抽查部分地(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考核小组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6月4日
附件: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一、考评范围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考评的目的
1.依法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值。
2.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行为,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3.使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逐步按国际准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尽快纳入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实现相互认可奠定基础。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检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2.实验室人员要求
(1)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要求的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2)有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出具数据的公正性;
(3)有明文规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及彼此关系,各司其职,以确保量值传递工作有序的进行;
(4)有一名技术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负责量值传递体系、质量保证、强制检定的实施和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5)实验室应有齐全的供有关人员使用、执行的质量文件,质量领导人应负责保证质量手册的有效实施。
3.有保证量值传递工作质量的实验室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质量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实验室领导确认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2)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组织系统图;
(3)实验室开展量值传递、检定、校准、比对的项目和范围;
(4)计量标准必须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 92)表1的要求。
(5)与实验室开展工作有关的设备和相应的检定规程、操作方法和参考数据都应保证是适时的,并随时提供有关人员使用。
(6)实验室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其是否始终按质量手册的要求正常运转。每隔两年应对质量手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质量手册持续有效。
(7)实验室所有在用设备应在正常的受控状态,每个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保管人以及调修和损坏均应记录在案。
(8)实验室应有处理和申诉程序的规定,以利于用户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申诉,所有的申诉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并保存。
四、证书和报告
1.实验室应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和用户的需要,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报告。
2.如果用《检定/校准证书》应按技监局量发(1996)07号《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五、考核验收
1.根据通知第3条的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暂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补发证书。
2.在量值传递或有关的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停止,进行整改,并收回《计量授权证书》。
3.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以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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