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取
承检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熟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同时,严格抽查纪律,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做好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前的准备工作。
目前,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一种是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进行抽样。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提前请企业认真阅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上的有关条款内容,然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2.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4.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5.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质量另有规定的;
6.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7.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书经过涂改的;
6.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抽样人员抽完样后,在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由各承检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格式要求自行印制。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填写或附页说明。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下,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为5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抽样后,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检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熟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同时,严格抽查纪律,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做好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前的准备工作。
目前,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一种是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进行抽样。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提前请企业认真阅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上的有关条款内容,然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2.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4.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5.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质量另有规定的;
6.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7.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书经过涂改的;
6.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抽样人员抽完样后,在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由各承检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格式要求自行印制。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填写或附页说明。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特殊情况下,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为5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抽样后,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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