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纪律要求——有关违纪处理规定
2012年01月11日 13:4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七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以下处理:
1.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法撤消其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
3.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七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以下处理:
1.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法撤消其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
3.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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