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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及其反馈和确认

2012年01月11日 13:42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反馈给被抽查企业,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送被抽查企业和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同时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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