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处理
2012年01月11日 13:4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或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的要求复验的报告时,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或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的要求复验的报告时,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相关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10-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