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拒绝权
2012年01月11日 13:3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时,企业有权拒绝。企业的拒绝权主要反映在抽样过程中。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书经过涂改的;
6.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时,企业有权拒绝。企业的拒绝权主要反映在抽样过程中。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书经过涂改的;
6.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相关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10-28)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10-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