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诉举报权
2012年01月11日 13:35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和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和行政复议,对抽查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
1.在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后,企业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的异议报告,并抄送质检机构。
2.企业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对企业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行政复议。
3.企业对于发现的抽查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通过国家监督抽查反馈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和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和行政复议,对抽查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
1.在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后,企业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的异议报告,并抄送质检机构。
2.企业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对企业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行政复议。
3.企业对于发现的抽查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通过国家监督抽查反馈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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