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历史沿革
对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我国是同整个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适应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需要,国家在一些城市成立了工业产品检验所,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又相继恢复和建立了药品检验所、纤维检验局、船舶检验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安全健康产品、进出口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施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质量监督工作也进一步得到了国家的重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提出在全国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设置全国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正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起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它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和主要方式,是国家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企业能否稳定、持续地生产合格产品的检查,同时也是代表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一次验证。国家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企业质量意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并为国家加强宏观管理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选购安全、合格产品,提供有益的参考。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4年第4季度到1985年第1季度,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消费基金膨胀,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一些地方、部门盲目压任务,互相攀速度,导致部分企业没有摆正速度与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产值、利润,放松了质量管理,忽视了产品质量,少数单位甚至见利忘义,掺杂使假,不惜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从1984年第4季度起,全国出现了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的趋势。1985年第1季度,这种趋势仍在继续发展。1985年上半年,全国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比1984年同期下降了11.6个百分点。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过去质量管理工作较好的行业,产品质量也有所下降。
针对这种情况,当时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局向有关方面报告了产品质量下降的严重状况。对此,国家经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局面。其中之一便是开展产品质量大检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国家经委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16个质量调查组,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到各地检查推动,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产品质量下降的状况也十分关心。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家经委作出报告。当时的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鎔基同志代表国家经委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扭转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提出了9项为加强质量工作、扭转产品质量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措施便是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委的报告,从1985年第3季度起正式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并授权国家标准局所属质量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承担此项工作。1985年9月,国家经委以经质[1985]556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并于1986年10月以经质[1986]664号文发布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予以规范。自此,国家监督抽查作为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形式被固定下来。
1985年第3季度第一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33类产品。1985年10月31日,国家经委发布了第一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公布了第一批17类产品的抽查结果。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第一号公报是经过当时国务院几位领导同志审阅批示后,才正式向社会发布的。1985年第一号公报发布在《工业技术》杂志上,朱鎔基同志并为此专门发表了题为《加强监督抽查,狠抓产品质量》的文章。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原来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1988年第4季度以后,由国务院新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领导,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形势变化,还专门制定并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第23号),对原国家经委制定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1998年4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领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2001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后,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领导,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则主要由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1994年以后,除按季度安排的国家监督抽查外,同时也对一些质量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或时令产品,不定期地组织安排国家监督专项抽查。
对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我国是同整个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适应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需要,国家在一些城市成立了工业产品检验所,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又相继恢复和建立了药品检验所、纤维检验局、船舶检验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安全健康产品、进出口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施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质量监督工作也进一步得到了国家的重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提出在全国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设置全国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正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起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它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和主要方式,是国家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企业能否稳定、持续地生产合格产品的检查,同时也是代表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一次验证。国家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企业质量意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并为国家加强宏观管理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选购安全、合格产品,提供有益的参考。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4年第4季度到1985年第1季度,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消费基金膨胀,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一些地方、部门盲目压任务,互相攀速度,导致部分企业没有摆正速度与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产值、利润,放松了质量管理,忽视了产品质量,少数单位甚至见利忘义,掺杂使假,不惜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从1984年第4季度起,全国出现了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的趋势。1985年第1季度,这种趋势仍在继续发展。1985年上半年,全国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比1984年同期下降了11.6个百分点。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过去质量管理工作较好的行业,产品质量也有所下降。
针对这种情况,当时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局向有关方面报告了产品质量下降的严重状况。对此,国家经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局面。其中之一便是开展产品质量大检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国家经委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16个质量调查组,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到各地检查推动,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产品质量下降的状况也十分关心。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家经委作出报告。当时的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鎔基同志代表国家经委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扭转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提出了9项为加强质量工作、扭转产品质量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措施便是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委的报告,从1985年第3季度起正式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并授权国家标准局所属质量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承担此项工作。1985年9月,国家经委以经质[1985]556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并于1986年10月以经质[1986]664号文发布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予以规范。自此,国家监督抽查作为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形式被固定下来。
1985年第3季度第一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33类产品。1985年10月31日,国家经委发布了第一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公布了第一批17类产品的抽查结果。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第一号公报是经过当时国务院几位领导同志审阅批示后,才正式向社会发布的。1985年第一号公报发布在《工业技术》杂志上,朱鎔基同志并为此专门发表了题为《加强监督抽查,狠抓产品质量》的文章。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原来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1988年第4季度以后,由国务院新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领导,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形势变化,还专门制定并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第23号),对原国家经委制定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1998年4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领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2001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后,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领导,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则主要由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1994年以后,除按季度安排的国家监督抽查外,同时也对一些质量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或时令产品,不定期地组织安排国家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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