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罚的义务
2012年01月11日 11:45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积极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要接受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接受公开曝光。在接到抽查结果后,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要承担“三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要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要停止生产;受到经济处罚的要自觉接受处罚。同时应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质量分析会、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等。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积极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要接受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接受公开曝光。在接到抽查结果后,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要承担“三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要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要停止生产;受到经济处罚的要自觉接受处罚。同时应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质量分析会、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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