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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2012年01月11日 11:4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国家质检总局要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就国家监督抽查反映出的趋势、情况、有关分析及处理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可根据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1999年,针对河北和浙江两省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当时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河北、浙江两省人民政府分别进行了通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并就此专门致信河北、浙江两省的省委书记和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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