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及复查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以外,都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2)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3)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以外,都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2)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3)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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